虽然注册公司后变更是一种很正常的行为,但是如果是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的。下面,就看一下小编的介绍吧。
1、减资行为存在瑕疵时减资行为效力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一把七十七条的规定,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在30日内登报公示。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45日内,有权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。对于违反通知义务的减资行为效力,观点有三个:减资行为无效、减资行为不生效、减资行为有效但对债权人不生效。
2、对于股东责任承担。
减资行为存在瑕疵的,减资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效力,即减资不成。减资不成,那么,注册资本就不发生变化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认缴出资的限额承担相应的责任;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限额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以上就是小编对深圳公司减少资本可能的风险介绍,希望对您有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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